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院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學生的積極性,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籍管理及電子注冊實施細則(試行)》,進一步建立基礎系(中專部)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加強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責任
第一條在學院領導下,由基礎系(中專部)具體執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系主任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員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入學和注冊
第二條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
第三條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同時在20個工作日內為學生建立電子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通過學生系統建立的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基本信息一致。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電子檔案納入學生系統管理。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轉學、休學、復學、留級、退學、專業調整等材料;
(7)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學生所工作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或寄存學生戶籍所在地人才市場保管。
第四條因學生入學后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注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需要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報教育主管部門。所以每隔一個月時,班主任需要將班級學生在校情況匯總一次,以便能及時處理系統里的學籍異動。
第五條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由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每學期開學后,各班主任務必收集學生的學生證統一注冊,保證學生注冊的完整性。
第六條學生入學后,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可以注銷其學籍,并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取得學籍并在學生系統中成功注冊的學生,方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等資助政策。
第八條五年一貫制僅實施秋季招生,普通中專學生實行春、秋兩季招生。
第三章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九條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應歷屆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應歷屆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應屆初中畢業生,參加當年中考,達到錄取分數線的,可以報考五年一貫制高職,學習形式為全日制。
第十條三年制初中中專和一年制高中中專,在最后一年學習期滿時,可以參加本校或外校的自主招生考試,進入大專繼續學習。
第四章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一條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
第十二條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辦理程序如下:(1)中職學校之間轉學。學制相同的中職學校在入學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以相互轉學。由轉出學校通過學生系統發起轉學申請,上傳證明材料,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分別在10各工作日內完成核辦手續。跨市轉學需經雙方市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轉學需經雙方省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2)由普通高中轉入中職學校。經市級普通高中學籍管理部門和中職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后,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職學校,但在中職學校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5年。經確認普通高中學籍轉出后,由轉入學校在學生系統中導入學生信息。
轉學需要提交《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表》。
第十三條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申請并辦結審批手續。轉學只限中專對中專、普通高中對中專、3+2對3+2,畢業年級學生不允許轉學;在中職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轉專業需要提交《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第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入伍按學院武裝部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學校審核同意后,報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服兵役結束后必須于一年內完整學年返校,否則按自動退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服兵役外,其余原因休學,休學時間最多一年,整個學業時間內最多只可辦理一次休學。
學生休學結束后應申請復學。休學時間在同一學期內的,復學時可根據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休學時間超過一學期的,復學應到下一年級就讀。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補考課程累計達6門及以上不合格者給予留級處理。五年一貫制學生中職階段累計補考不及格達到6門及以上者,取消升入大專學習資格。
第十八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需要及時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做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二周以上。
第十九條已經注冊的學生(含注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需要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后報省考試院審核,再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普通中專學生信息變更統一在第一學年結束前辦理,五年一貫制學生信息變更統一在轉段前辦理。
第五章成績考核
第二十條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并完成所學課程的考試和考查。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提供補考機會,補考在下一學期開學后第二周進行,補考只進行一次,若還不合格,需在畢業前參加畢業補考。連續兩學期有一半及以上課程考試不合格的,應予以留級,留級需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由家長簽字確認后,學校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三年制中專學生最后一年為在外頂崗實習期,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作為最后一個學年的學生綜合考核,并將實習單位、崗位、實習鑒定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成績的評定
考試成績的評定應綜合考察學生對所學課程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多方位地衡量課程教學的效果,并注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評價。成績的構成應包括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技能成績等。
1.無期中考試、無技能考試(實驗、上機、實習、聽力、大作業、課程設計、階段性實操)的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50%)+期末考試成績(50%)。
2.無期中考試、有技能考試(同上)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20%)+期末考試成績(40%)+技能(40%)。
3.有期中考試、無技能考試(同上)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20%)+期中成績(40%)+期末考試成績(40%)。
4.有期中考試、有技能考試(同上)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20%)+期中成績(20%)+期末考試成績(40%)+技能等(20%)。
5.實訓課程考核成績:實訓考核成績(100%)。
6.平時成績分為平時作業(測驗)及考勤兩部分,其中平時作業(測驗)占60%,考勤占40%。周課時4節及以上的課程每學期平時作業(測驗)應不少于3次,3節及以下的不少于2次。學生考勤時每遲到或早退1次,在考勤分中扣除5分,每曠課1次,扣除10分。
第六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年時間,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可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消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七章學歷證書
第二十六條學籍管理科負責全日制專科學生學歷證書的審核、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基礎系(中專部)每年上報預計畢業生名單前,系教學秘書組織學生本人親自核對學生姓名、性別、籍貫、出生日期、身份證等有關信息,確保證書信息準確,不核對者,造成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畢業前,基礎系(中專部)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對畢業生的畢業資格進行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頒發畢業證書,不符合畢業條件的發給相應學歷證書或證明。
第八章畢業
第二十九條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第三十條五年一貫制學生前三年學習結束,要統一到省考試院辦理轉段手續,休學、留級、有突不良行為的學生一律不予轉段。
第三十一條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市、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學校頒發。學生需要提交兩張彩色二寸照片。
第三十二條畢業證辦理前需要核對學生姓名、性別、專業等相關信息,若學生自己核對無誤并簽字確認,后期再有變更的,學校不予辦理。
第三十三條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可以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辦,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系統的學籍電子檔案出具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基礎系(中專部)有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基礎系(中專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