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生干部是學生的優秀代表,是學院黨政領導聯系學生的橋梁和紐帶。在學院的教育與管理中,學生干部隊伍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為了深入貫徹素質教育,進一步提高學生干部的綜合素質,加強對學生干部的教育、培養及管理,充分發揮學生干部的先鋒模范作用,推動各項學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中的學生干部是指:
1.院學生會干部、院社團聯合會干部、院廣播臺干部以及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2.系團總支、學生會干部;
3.各班級團干、班干;
4.其他經學生主管部門認可的學生干部。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四條學生干部必須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
2.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精神風貌,作風正派,嚴以律己,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熱愛學生管理工作,有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和奉獻精神,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
4.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在學生中具有較高的威信;
5.學習刻苦勤奮,成績優良。部長及以上學生干部成績名列班級前1/2。
第三章選拔與任免
第五條學生干部的選拔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民主選舉和組織聘任相結合。
第六條學生干部選拔程序:
1.班級學生干部主要通過個人申請及班級民主選舉與班主任任命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報系學生管理部門及系團總支備案;
2.系部學生干部原則上由個人申請、輔導員推薦,通過競聘等方式,由所在系部審核產生;
3.院學生干部原則上由個人申請、系部推薦,通過競聘方式,由院學生處、團委考核產生;
4.社團干部主要由各社團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條院、系、班級學生干部在任職前須進行公示。
第八條學生干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務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得擔任(或推薦擔任)各級學生干部;已擔任學生干部的,應予以解聘或勸其辭職。
1.言行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者;
2.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3.前一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有一門及以上需重修者;
4.學習成績名列所在班級后1/3者;
5.班級綜合測評為中等偏下者;
6.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嚴重后果者;
7.個人素質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8.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十條學生干部的基本職責:
1.及時傳達貫徹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據我院特點制定工作計劃,定期召集有關學生及干部布署工作任務,檢查工作,總結經驗,保證學生會各項任務的完成。
2.帶領學生認真搞好專業文化課學習,組織各種競賽、社會實踐、勤工助學活動以及大學生科技活動,鞏固課堂所學的知識。
3.開展各種適合我院及專業特點的文體活動,積極參加學院及有關部門舉辦的各種比賽,豐富學生的業余文化生活。
4.關心學生疾苦,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及時反映學生對學院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起好橋梁作用,協助黨、團組織搞好各項工作。
5.配合我院做好學生管理工作,檢查學生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如早操、晚自習、衛生、課堂紀律等,并定期向有關組織匯報。
6.加強學生干部自身建設,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加強形勢政策教育,不斷提高學生干部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
7.加強與兄弟院校學生組織的聯系,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8.完成組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學生干部由學生處和院團委負責總體管理。
第十二條院學生會干部、院社團聯合會干部、院廣播臺干部以及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由院團委負責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系部團干、學生會干部由各系部團總支負責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條各班級團干、班干由班級輔導員(班主任)負責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學生干部考核應遵循德才兼備、實事求是、注重實績、賞罰分明的原則,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及優秀學生干部評選依據具體的細則或辦法進行。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要與本人見面,并存入檔案,學生干部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議;復議后仍有異議,本人可寫出書面意見,一并存入檔案。
第十七條考核結果是學生干部的班級綜合測評、推優、評先等評價性工作的重要依據。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勸其辭職。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解釋權在院學生處、團委。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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