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補充規定
根據國家教委教職(1994)4號文件頒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實際,現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規定》第二條中“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學校應在一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補充規定為:
新生報到入學后,學校應在一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報省教委審核備案,取得學籍,準予注冊。
二、《規定》第三條,補充規定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徇私舞弊:
1.代考。在升學考試中,由他人替代參加考試;
2.冒名頂替。用他人入學通知書來校學習者;
3.盜用他人學籍。持他人中學學籍報名參加升學考試者;
4.篡改升學成績。私自篡改升學成績入學者;
5.體檢作假。體檢表記載與本人身體實際狀況明顯不符者或請他人代檢者。
三、《規定》第五條中“取消新生的入學資格,由學校會同錄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確定”補充規定為:
取消新生的入學資格,由學校報省招生部門批準,對已取得學籍的舞弊學生的處理,由學校報省教委中專學籍管理部門批準。
四、《規定》第八條“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評定”。補充規定為:
考查成績可按合格、不合格評定,也可采用四級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考查課在計算平均值時應將四級制的成績轉換為百分制即:“優秀”為100—90分,“良好”為89—80分,“及格”為79—60分,“不及格”為59分以下。
五、《規定》第十四條中“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須經教務部門批準。”補充規定為: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須經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部門批準。
“考試舞弊(包括協同舞弊)者,”將給予以下處分:
1.一次者,給予記過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分配前允許補考一次;
2.兩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在校期間不予補考,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一年后經補考合格換發該年的畢業證書。上述補考成績均應注明“作弊補考”字樣。
3.凡考試舞弊兩次以上者,令其退學。
六、《規定》第十六條中“學生操行評定”,補充規定為:
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及《安徽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每學期進行一次。
七、《規定》第十八條第3款,應理解為:凡一門課分幾個學期講授,學期、學年都進行考核時,每學年可取其平均值;同一學年跨學期的按一門課計算,一門課跨學年的按學年數計算;不及格補考應考核全學年教學內容。
八、《規定》第二十一條,補充規定為:學生留級除按交費標準交費外,還須向學校交納一定數額的培養補償費。
九、《規定》第二十五條,補充規定為:學生在校所受處分未撤消前,以及當年留級的學生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十、《規定》第二十七條,應理解為: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
十一、《規定》第三十一條第1款,應理解為:
1.一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達五門者;
2.同一學年、第一學期補考后不及格課程與第二學期考核不及格課程累計達五門者;
3.在校學習期間,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累計達五門者。
十二、《規定》第四十條第6款,根據五天工作制的實際,此款“七十二學時”應改為七十學時,“一百零八學時”應改為一百零五學時,曠課一天,按七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
本規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已按國家教委(規定》執行的,不再重新處理。
安徽省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