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院法律顧問等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監察室,負責學生申訴處理日常工作。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受理學生的申訴。
(二)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三)對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四)學生對復查處理有異議的,協助學生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五)學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訴的受理
(一)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填寫《學生申訴申請表》(見附件),寫明申訴的要求、理由并附上相關的證據材
料,學院做出的處分決定書(復印件)。
對申訴材料不齊全的,申訴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補齊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處理程序。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申訴的復查
(一)復查原處理。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并做好記錄。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復查結果,作出維持、變更和撤銷原處理決定的意見和建議,提交院務會研究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將院務會對學生的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方式送達申訴人,也可通過郵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達申訴人。
該申訴處理結論為最終結論,學院不再受理學生針對該復查結論的申訴。
學生對學院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從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間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權,逾期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學生申訴期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出具處分決定書,由所在系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學生家庭,并在學院內公告,視作送達。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事實、處分種類、理由、依據及申訴的期限。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領導、監察室、學生處、教務處、相關系、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院監察室。
學生對處分決定、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或處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院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省教育廳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處分、處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摘自2017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中第五章學生申訴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