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基本知識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三條
教師享有如下權利: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什么是教代會?
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教代會的指導思想
教代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照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多出科研成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改善管理為宗旨。
教代會的基本任務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教代會在學校中的任務
教代會作為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學校行政管理相輔相成,互相促進,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代會的職權
教代會在本校范圍內行使四項職權,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
教代會議題
是指列入會議議程,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題目。每次大會確定的議題不宜過多,可以突出一、兩個中心議題。
教代會議程
是教代會討論審議各項議案的程序和日程。有關教代會議程的建議,由學校黨委提出,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后通過。
教代會提案
是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會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建議。提案一般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議或措施三部分。提案內容要實際,要求要具體。教代會提案一經立案,就成為具有效力的議案,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落實處理、答復反饋。
教代會代表團(組)
教代會代表選出后,一定的代表應組成代表團(組),由代表民主選舉代表團(組)長,主持代表團(組)活動。代表團(組)一般以校屬二級部門為單位組建。代表人數較少的部門也可由工作性質相近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聯合組建。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承擔教代會的有關日常工作。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名稱,各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定。目前許多學校設有教學科研,勞動人事、生活福利、規章制度、評議監督、提案工作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教代會與學校行政關系
教代會要支持和維護學校行政領導的指揮權威,教育教職工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行政領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
教代會與工會
教育工會是教職工的群體組織,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與者。教代會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內容。
教代會評估
是一項規范教代會工作,提高學校教代會質量,加強教代會制度建設的重要制度。評估的內容主要有:學校黨組織和行政重視教代會的情況;教代會四項職權落實的情況;教代會工作經常化和制度化的情況;教代會工作規范化的情況和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教職工代表
是學校各單位經過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教職工代表。中等規模的高校核規模較大的中學,代表人數按教職工人數的10%上下比例安排。教職工人數過少或過多的學校,教職工代表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知識,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辦事,作風正派,公正公道;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遵章守紀,勝任并做好本職工作。
代表常任制
指代表一經選舉產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任職,無論教代會是開會還是閉會期間,代表始終享有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代表實行常任制有利于學校教代會工作制度化和經常化。
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議案;
(3)有權對大會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 判和建議;
(4)有權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提出詢問,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3)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執行和宣傳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做好群眾工作;
(5)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代表資格審查的內容
1、 選出的代表是不是本校在編教職工;
2、 選出的代表是否享有公民權利;
3、 選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4、 選舉過程中有沒有不正當的行為。
特邀代表
教代會可根據需要邀請本校教職工作為大會的特邀代表參加會議。特邀代表由主席團提名通過。特邀代表享有正式代表的同等權力。
列席代表
召開教代會時,學校根據需要邀請一些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列席代表一般應為學校某些方面有影響、有代表性的人員,列席代表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1)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2)聽取、討論各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小組)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3)議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4)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教代會決議形成的程序
(1) 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大會將要作出決議的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和審議;
(2) 綜合各方討論審議意見基礎上,由大會秘書機構協助起草決議草案,并征求各代表團意見;
(3) 大會主席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決議草案;
(4) 決議草案提交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