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在學院學術事務中的作用,規范學術委員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章 職責與組織機構
第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或審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及課程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定或授權評定學院教學與科研成果、項目、評獎以及有關人才人事崗位人選的學術水平;
(三)為學院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學院教學與科研經費預算決算方案、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涉外辦學與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可就具體學術事務要求學院職能部門做出說明或提交審議。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兩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名,經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六條 院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設辦公室主任一人,由教務處處長兼任。
第七條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院學術委員會可下設科學技術分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根據由院學術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組建,經院學術委員會授權具體負責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并向院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 委員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低于十五人的單數,由各系(部)主任代表、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科帶頭人代表組成。
第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
(三)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四)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五)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系(部)、各專門委員會推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由院長聘任。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再兼任校內其他主要學術組織成員。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院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院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循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院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保密事項恪守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每屆新委員人數應不少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由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健康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增補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由院長聘任。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六條 院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議題由主任會議提前確定并通知全體委員。經與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臨時增加議題。根據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第十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辦公室主任列席全體會議。
第十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全體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事先向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第十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主任會議,商議院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辦公室主任列席主任會議。
第二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議決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表決應當經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議決事項一般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也可根據事項性質由會議主持人選擇以舉手、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經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商定,可進行通訊表決。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可由主持人決定要求當事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在審議、評定與委員本人利益相關的事項時,有關委員應予回避。是否必須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二十四條院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根據所涉事項性質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并明確相應異議期。
對于院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相關單位或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于異議期內向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由辦公室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后召開全體會議予以復議。經復議后做出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應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經院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后,報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議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