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出具處分決定書,由所在系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學生家庭,并在學院內公告,視作送達。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事實、處分種類、理由、依據及申訴的期限。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領導、監察室、學生處、教務處、相關系、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院監察室。
學生對處分決定、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或處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院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省教育廳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處分、處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摘自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中第四章申訴與復查的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