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校園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校園活動安全管理,保護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校園活動,是指校內和校外單位,在學院校園里舉辦的一切大、中、小型活動,通常人數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活動,為小型活動;人數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動,為中型活動;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為大型活動。
第二章 活動項目和責任
第三條 校園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活動;演唱會、音樂會、晚會、文藝演出、宣傳等活動;各類考試、培訓、講座、校內參觀、學術交流活動;人才招聘會、物品銷售、擺攤設點等其他在校園內從事的一切活動。
第四條 各部門在組織校園活動時,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制、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活動的安全責任人,并制訂安全活動工作方案(含應急預案、安全預案等),沒有活動工作方案不得開展活動。
第五條 活動的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不論是校內和校外單位在學院舉辦活動,首先都要落實活動安全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消除安全隱患。
(二)按照學院保衛處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對參加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并按照活動場所核準的容納人員的數量,發放或者出售門票,不得超出核準的數量。
(三)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急救措施并組織演練。
(四)學院保衛處對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者,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
(五)為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安全通道暢通,保證師生員工順利通行,防止踩踏事件發生。
第三章 活動場所管理者的責任
第六條 活動場所的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四章 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七條 任何部門,在學院參加活動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影響社會穩定;
(二)遵守活動場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學院保衛處的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五章 舉辦活動需要的條件
第八條 學院保衛處對在校園內舉辦的所有的校園活動負責監管,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屬地公安機關對其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中、小型活動,承辦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經學院領導書面同意后,向學院保衛處申請報批,學院保衛處接到申請后,須現場查看,確認安全可行之后,方可舉辦。
(二)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具有相關的安全工作方案;
(三)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學院保衛處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或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告。
(四)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承辦者,向學院保衛處報備,保衛處向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市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由活動的承辦者,向學院保衛處報備,保衛處向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許可。
第六章 活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的15日前,經學院領導書面同意后,向學院保衛處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現場專業保安人員、安全人員的名單、證明材料、聯系方式。
(二)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四) 學院保衛處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五)對經安全許可的活動,承辦者不得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的3日內,向做出許可決定的部門申請變更,經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七章 活動的應急處理
第十條 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承辦者或者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2月28日 ; text-transform: none; white-space: normal; widows: 1;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