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消防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消防設備管理,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條例》規定,本著“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失職追責”的原則,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消防設備包括:消火栓、水槍、水帶、消防泵房、消防監控室、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等各種滅火器材。
第二章 設備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學院所有的消防設備,僅供在校園內發生火災或其他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時使用。
第四條 所有消防設備禁止挪作他用及改變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消防設備,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須提前向學院保衛處遞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保衛處對學院的消防安全及其設備管理負有監管、維護、保養和使用的責任。
第六條 消防安全及其設備管理由各系、部負責,各系、部、的負責人,即為消防安全及其設備的責任人。
第七條 各系、部各負其責,發現消防設備丟失、損壞、需要更換等,由各系、部及時報送學院保衛處,由保衛處負責維修、更換、補齊等,除學院保衛處外,其他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八條 學院的消防監控室、自動滅火噴淋系統、消防泵房等特殊的專業設備,由學院保衛處每年聘請消防部門專業人員組織檢查一次。
第九條 各系、部要及時掌握本部門的消防設備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送。手提式泡沫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每年需要更換藥劑一次,空氣滅火器,要及時補氣,其他設備不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條 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不得遮擋消防設備,妨礙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學院所有的消防通道和防火門,不得封堵和鎖死。
第三章 違規責任
第十二條 消防設備,是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障,除專業人員檢測外,非火災時,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條 對隨意使用、破壞消防設備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條例》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處以每次200元-5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學院保衛處,每年對學院的消防設備進行定期的監管、清理和登記造冊,建立消防設備臺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