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下簡稱綜合治理)工作,創建和諧、安全、文明的校園,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安徽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在院黨委的領導下,依靠全院師生員工,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綜合治理校園安全,打擊和預防違法犯罪,維護校園穩定,創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
第三條 綜合治理的基本要求:院屬各部門要把綜合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把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實處,形成齊抓共管的整體局面。
第四條 綜合治理的總體目標:杜絕政治敏感性問題和突發性群體事件、重特大惡性案件、校園火災事故、中毒事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學院政治穩定、秩序良好、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條 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穩定、國家安全、保密、反邪教、治安、危險物品管理、消防、交通、飲食、安全生產、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等涉及學院安全穩定、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各種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
第六條 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部門配合,各部門各負其責,全院師生員工共同參與, 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等各項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院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保衛處。領導小組的人員構成為:
組 長:院黨委書記、院長
副組長:其他院領導
成 員:院屬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辦公室主任:保衛處處長
辦公室副主任:總務處長
領導小組工作職責為:
(一)認真貫徹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部署學院綜合治理工作,根據學院實際,制定工作計劃。
(二)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完善治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制度,確定工作目標,指導、協調全院綜合治理工作。
(三)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組織對全年綜合治理年終進行總結、考核、獎懲和經驗交流。
(五)辦理學院和上級主管單位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其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院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向學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匯報工作,提出建議。
(三)負責起草學院綜合治理工作計劃、總結,做好數據統計和報表工作。
(四)指導各部門制定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檢查綜合治理工作計劃與措施落實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五)適時組織開展綜合治理工作的檢查、驗收工作。
第八條 院屬各部門,是綜合治理的具體實施單位,應成立綜合治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把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議事日程,做到與主體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不斷推動本部門的綜合治理工作。
(二)逐級落實綜合治理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各崗位職責,層層抓落實,切實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
(三)認真貫徹落實領導小組工作部署,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組織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綜合治理工作的各項內容,努力實現本部門安全無事故。
(四)開展各種安全宣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斷增強本部門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五)組織開展本部門各類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好本部門的安全防范,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六)加強信息工作,全面掌握本部門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思想動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范突發事件和不安定事端發生。
(七)積極配合協助專門機關和保衛處調查與本部門有關的違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本部門重點人的幫教和監管工作。
(九)做好本部門人員或與本部門有關的民事糾紛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九條 領導小組工作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主要討論學院全年工作計劃、對全院綜治工作進行部署、對上半年綜合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討論決定各責任部門提出的需要學院解決的重大問題、對全校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考評,提出獎勵和處罰方案、討論下一年度的工作重點等內容。
第四章 工作責任
第十條 責任主體。院黨委書記、院長是學院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院領導是第二責任人;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的第一責任人,部門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第十一條 責任范圍。各責任部門的責任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建筑物外公共區域的安全防范:家屬區由院總務處負責、校園公共區域由保衛處負責。建筑物內部的安全防范由物業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承擔,其中室外的安全防范責任以物業管理單位為主,室內的安全防范責任以使用單位為主。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形式。包括經濟處罰、校紀處分、法律制裁以及對當年各類評優、獎金、職稱評定、職務提拔、工資晉級等實行一票否決。
第五章 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第十三條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學院保衛處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校園及周邊違法犯罪活動,重點是嚴厲查處偷盜、搶劫、持械斗毆、故意傷害等嚴重擾亂校園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侵犯公私財產的案件。各單位要做好有關安全的信息報送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安全防范工作。保衛處要加強門衛管理和巡邏,控制校外閑雜人員和不法分子進入校園;充分發揮技術防范系統的作用,加強校園、公共場所和重點部位的監控。各部門要以節假日前后以及特殊時期為重點,對所轄各區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安全隱患;對于防火防盜重點部位,要實行每日巡查,采取必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值班守衛工作。全院師生員工要從自己做起,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主動履行安全防范職責。
第十五條 加強宣傳教育。各責任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組織開展以防火防盜和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維護穩定意識、安全意識和道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衛處、學生處、工會、團委、學生會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和自身優勢,密切配合,形成宣傳教育的合力,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加強重點要害部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重點要害部位要建立保衛檔案;各類大型活動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對出租房屋和臨時用工要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第十七條 加強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各部門在工作小組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黨團組織、學生社團的作用;充分發揮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干部、綜合治理積極分子的作用;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工作。各部門要緊密結合本部門實際,建立健全各種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綜合治理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將責任和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第十八條 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了解師生員工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發現和掌握本部門的矛盾糾紛,進行妥善處置,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激化或釀成群體性事件。
第十九條 由于責任、措施不落實,致使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火災、交通等安全責任事故的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