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社會服務工作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服務地方區(qū)域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調動各系部做好社會服務工作的積極性,規(guī)范學院社會服務財務管理,增強學院自我積累、自我發(fā)展能力,提升學院綜合辦學實力,擴大社會影響力,促進學院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預算法》、《會計法》、《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制度》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服務工作財務管理,是指對學院各系部利用學院各種資產和資源進行經濟活動所進行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學院各系部開展社會服務活動必須在保證完成學院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前提下,結合本系部實際,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社會服務,不得干擾學院教學、科研、管理等正常秩序。學院鼓勵各系部根據市場規(guī)律和社會需求,發(fā)揮有利條件和優(yōu)勢,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服務,但不得將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列入有償服務范圍,不得造成學院國有資產流失。社會服務主要包括社會化考試、社會化培訓、社會咨詢服務、其他社會服務項目。
第四條 為嚴格財務管理和嚴肅財經紀律,各項社會服務收入必須納入學院預算管理。任何部門利用學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開展社會服務,必須先提出申請、后論證審批,報院長辦公會一事一議。
第五條 各系部社會服務收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學院有關規(guī)定,嚴禁私設“小金庫”,社會服務收入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上繳學院財務, 支出列入項目支出管理,不得自收自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逃避學院財務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章 社會服務收入
第六條 社會服務收入是指各部門利用學院資產和資源開展有償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教學服務收入、科研服務收入、其他社會服務收入。
第七條 教學服務收入是指各類、各層次學生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培訓、進修所取得的收入。
第八條 科研服務收入是指科技咨詢、開發(fā)的服務收入;實驗室設備開放、分析、檢驗和儀器設備出租使用及技術服務等收入。
第九條 其他社會服務收入是指利用學院資產和資源為社會提供除教學、科研、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社會化考試)。
第十條 社會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修訂)應充分考慮成本因素、市場因素,避免造成虧損。對社會服務需書面簽訂合同類的項目,應參照收費標準確定合同金額,沒有收費標準的由雙方洽談確定。
第十一條 社會服務收入項目和收費標準經學院或物價部門核準后,承辦社會服務的系部和財務處協商領取收據或發(fā)票,或委托財務處代為集中收費。需要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由承辦社會服務的系部提出收費申請,經院長辦公會同意后,財務處協助辦理收費許可證;在沒有得到收費許可的情況下,不得自行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執(zhí)行過程中,根據市場需求狀況確需變動的,應重新申報審批。嚴禁私立項目、標準向其他單位、部門及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各承辦社會服務的系部依據核準后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行制作公示欄并在相應工作場所上墻公示,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學院承辦社會服務的各系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亂收費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調整收費標準的;
(三)不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票據或發(fā)票,或擅自印制、轉讓、轉移、代開收費票據,或超范圍使用收費票據的;
(四)服務性收費不上交學院財務處,坐收坐支、截留、轉移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收費行為。
對有以上亂收費行為之一者,由學院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章 社會服務支出
第十三條 社會服務支出是指各系部開展社會服務項目發(fā)生的有關費用,具體包括學院成本費用和各系部直接業(yè)務費。
第十四條 學院成本是指社會服務項目利用學院的人力、物力資源及無形資產等支付的補償費用;使用設備折舊、損耗費用;開具收費票據繳納稅費;統(tǒng)籌管理各系部社會服務活動發(fā)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直接業(yè)務費是指各系部提供社會服務時發(fā)生的直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社會服務的校內外教師講課酬金、專用材料費、相關管理人員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維修維護費、測試考試費、計算分析費、宣傳資料費、論文版面費、查新費、專利申請與維持費、科研成果評審費、鑒定費、技術推廣費等。
第十六條 各系部在組織社會化培訓時可以根據培訓具體情況,可以采用聯合組織培訓和獨立組織培訓的方式。直接發(fā)生的培訓費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tǒng)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住宿等支出。
(八) 培訓費開支實行綜合限額控制,定額標準參考《安徽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7〕1411號)。15天以內(含15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準標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執(zhí)行;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在合肥舉辦培訓,學院參訓人員不安排食宿;綜合定額標準內,伙食費每人每天不得超過90元。
(九)講課費執(zhí)行以下標準(稅后、不高于):
1.外聘專家、學者: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學時據實結算,每半天最多按照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2.各系部舉辦培訓授課人員為學院教職工(含院聘人員)時,課時費由學院按照80元/課時發(fā)放,單日不超過8個課時,授課人員不分職稱高低。
(十) 培訓費報銷。各系部在培訓結束后應當在15日內辦理報銷手續(xù),逾期不予報銷。培訓費報銷附件應包括:承辦社會服務活動審批單(附表);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培訓開支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財務處要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各系部社會服務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講課費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fā)放。
第十八條 各系部社會服務組織社會化考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場地、設備等租賃費用,確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財務處集中上繳財政非稅專戶。相關人員勞務費用按照《安徽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承辦社會服務性考試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社會咨詢服務活動主要指世行、亞行等合作項目以及其他咨詢、調查等項目。從事社會咨詢服務外業(yè)活動時,相關人員勞務費用按照500元/天發(fā)放,差旅費參照當前《安徽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調整標準執(zhí)行。內業(yè)報告按照項目合同或協議要求提供的內業(yè)報告9000元/份執(zhí)行。翻譯等其他管理支出據實核報。
第二十條 學院各系部開展社會服務發(fā)生的課時費、管理人員勞務費等,根據《安徽省職業(yè)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和教育部辦公廳等十四部門關于印發(fā)《職業(yè)院校全面開展職業(yè)培訓促進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行動計劃》的通知精神,作為增量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條 社會服務收入應兼顧學院、部門和個人三者利益,按一定比例進行合理收益分配,社會服務收入和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上繳學院,各系部實行項目支出管理,細化經濟科目列入學院預算,其余部分納入學院統(tǒng)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院按照各系部社會服務活動審批表上的預算內容,保障各系部正常開展社會服務活動。所得收入用于支付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成本費用后的余額部分,主要用于學院的學科專業(yè)建設、科研教改立項、人才引進培養(yǎng)、辦學條件改善和部門業(yè)務工作等方面開支。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系部開展社會服務活動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優(yōu)先選擇本院資源承擔培訓項目,原則上安排在校內或者本市舉辦,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舉辦培訓。
第二十四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各系部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須在系部公示。
第二十五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就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省外調研、考察、參觀。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對外開展辦學和科技開發(fā)等服務所簽定的合同或協議須交財務處備案,不得隱瞞、截留、侵占各項收入,嚴禁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 業(yè)務費的使用,實行系部行政負責人“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須經學院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審批,并自覺接受學院紀檢部門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系部嚴格遵守規(guī)定,依法組織收入和開展業(yè)務活動。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政策紀律法規(guī)者,學院有關部門和財務處要及時制止、糾正,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實施,2018年10月出臺的《安徽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社會服務工作財務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