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課程考核
發布日期:2018-11-05 來源: 點擊量:總 則
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檢查學生學業成績和教學效果的一種辦法,是督促學生按照課程標準的要求全面系統地復習掌握所學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條 嚴密、科學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風和學風的形成,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課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學的客觀規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選擇和內容的設計,要有利于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有利于學生身心的良好發展。
第三條 學院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開設的全部課程都要進行考核。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類型,每門課程考核類型均要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明確,專業核心課程均要列為考試課。
第四條 為使我院課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證考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考核方式與命題
第五條 課程考核方式一般分為閉卷、開卷、大作業、論文(報告)、口試、實踐操作、課程設計等一種或幾種相結合,在考核實施前兩周,由任課教師填寫《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期末試卷及考核方式審核表》,經教研室研究同意后報系主任批準,并報教務處審核。
考試時間一般為100分鐘,若三分之二及以上考生在60分鐘以內交卷,經巡考人員查實,需書面陳述情況說明。
第六條 命題必須依據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深、廣度適當,較為準確地鑒別學生的學習成果,全面衡量學生應具備的知識、技能與素質。命題時應題意明確,文字通順,表述準確嚴密,文、圖、表清晰、工整、無錯誤。
第七條 命題的具體規定
1.試卷標題。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年第*學期《******》期末考試(A或B)卷,課程名稱應和授課任務書一致,不要簡寫。標題下方注明:系別、專業班級、命題教師、考核方式、考試時間(**分鐘)。
2.題型。主要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辨析改錯題、填空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論述題、計算題等。考試題型的選擇注意與行業、執業(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接軌,各門課程的考試命題可從上述各種題型中選擇,也可另立題型。每種題型均要有題首得分。
3.難度。容易的題量約占60%,難度適中的題量約占25%,難度大的題量不超過15%。
第八條 每門課程制A、B兩套試卷,由教研室指定一套作為期末考試試卷;A卷與B卷的重復率(按分值計算)不超過20%;每套試題必須附有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試題的答案應準確、全面、簡潔規范,其中主觀性試題應規定評分要點和評分標準;采用同一課程標準,統一教材,同一教學進度的課程,應統一命題,不得使用不同試卷。
第九條 學院鼓勵各系開發和建立試題庫,計劃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教研室可提出書面申請,擬定實施方案、經費預算等,經系主任審核后報教務處,經研究后,批準實施。建有試題庫的課程應從試題庫隨機抽題進行制卷。
試卷印制、保管
第十條 需要印制的試卷,由各系教學秘書在期末考試開始前2周,統一將試卷送至教務處考務科,由考務科負責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試卷底稿應打印清晰,送印前要認真進行校對,避免出現錯漏。凡試卷超過1頁的,必須裝訂成冊,并在試卷首頁上標明總頁數或總題數。
第十二條 進行命題、審題、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觸試卷的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試卷內容,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每次考試開考前,考務科和各系均要指定專人印制、保管試卷。
第十四條 列入考試類型的課程試卷,必須按要求進行整理歸檔,在第二學期期初補考考試結束后4周內送試卷庫保存,保存至當屆學生畢業后滿三年方可處理。
學生考核資格的審查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含實踐環節)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凡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并遵守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在籍學生,均可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參加該課程(含實踐環節)考核的資格:
1.本門課程曠課累計達本學期總學時1/3及以上;
2.缺課累計達本學期總學時1/2及以上;
3.學期中途經批準休學、退學者;
4.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達本門課程作業量的1/3及以上;
5.未完成或未達到課程要求(含實踐教學部分);
6.未經批準擅自聽課。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前1周做好學生考核資格的排查工作,填寫《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課程考核資格審查表》,并將審查表交給學生所在系的教學秘書,系主任簽署意見后,由各系于期末考試開考前一周書面通知到學生。成績登錄時,任課教師須在該生的紙質成績單上注明“取消考試資格”的字樣。
課程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包括期中、期末、補考等)由分管教學副院長領導,教務處統一組織與協調,各系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開考前由教務處組織各系召開考務工作會議,布置任務;考核安排要提前1周進行發布。
第二十條 每個考場一般安排30名左右(小教室)或一個自然班(大教室)的考生,座位按單人、單桌、間隔排列;每個考場配備2位監考教師,學生數在60人以上的考場可安排3位監考教師。所有考生須持學生證或考試證按監考教師排定的座位對號入坐,不得隨意調換座位。
第二十一條 考生答題時所需草稿紙,由各系統一提供。
學生考試違紀處罰
第二十二條 教務處、學生處(團委)和各系等要利用各種形式、媒體、途徑對學生進行考風考紀的宣傳和教育。各系要經常組織學生學習教育主管部門和學院關于加強考試管理工作的文件,學習學院的學籍管理和考試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考生有以下行為認定為作弊:
1.替考者與被替考者;
2.偷看書本、筆記本、小抄、抄襲別人試卷者;
3.在考試時間內用手勢、口頭、紙條等其他方式給接受者;監考教師不能確定其交流內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換試卷、利用計算機復制他人考試內容、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課桌上書寫、張貼小抄或做其他作弊準備者;
6.考場內攜帶與考試要求不符的電子工具者;
7.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內發現有作弊痕跡,或由他人檢舉揭發其作弊行為并經查實者;
8.經審定屬于雷同試卷者;
9.私自將試卷及草稿紙帶出考場者;
10.以通訊工具傳遞答案者。
第二十四條 作弊事實發生后,監考教師要立即終止該生考試,并認真填寫考場記錄,交系部審核,并由所在系部及時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試作弊,視其情節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處分材料存入本人檔案。對受處分同學有權提出申訴以及申請解除處分,具體辦法參照《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
1.考試作弊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記為“0”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2.考試作弊的學生,取消該學期獎學金的評比及各種評優、評先資格;
3.考試作弊屢教不改者加重處分;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及其他形式作弊且行為嚴重的,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考生必須服從監考教師的管理,對監考教師的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及時向教務處或學院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對于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者,視情節給予其記過以上處分;對威脅、侮辱甚至毆打監考教師或有關人員者,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試卷批閱、考試成績的評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條 試卷批閱要求
1.試卷一般均由任課教師本人或經教研室指定的閱卷人批閱;
2.試卷一律用紅色筆批閱;
3.總分合計要準確(總分與每種題型題首得分總和相一致,并與考試成績單一致);
4.卷面分數若有改動,一律要有閱卷人簽名;
5.認真客觀地填寫試卷分析表。
第二十九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
考試成績的評定應綜合考察學生對所學課程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多方位地衡量課程教學的效果,并注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評價。成績的構成應包括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技能成績等。
1.無期中考試、無技能考試(實驗、上機、實習、聽力、大作業、課程設計、階段性實操)的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50%)+期末考試成績(50%)。
2.無期中考試、有技能考試(同上)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20%)+期末考試成績(40%)+技能(40%)。
3.有期中考試、無技能考試(同上)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20%)+期中成績(40%)+期末考試成績(40%)。
4.有期中考試、有技能考試(同上)課程,其課程考核成績的合成為:平時成績(20%)+期中成績(20%)+期末考試成績(40%)+技能等(20%)。
5.實訓課程考核成績:實訓考核成績(100%)。
6.平時成績分為平時作業(測驗)及考勤兩部分,其中平時作業(測驗)占60%,考勤占40%。周課時4節及以上的課程每學期平時作業(測驗)應不少于3次,3節及以下的不少于2次。學生考勤時每遲到或早退1次,在考勤分中扣除5分,每曠課1次,扣除10分。
第三十條 考試成績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現小數)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評定。
第三十一條 試卷批閱應及時,課程考核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必須完成試卷批閱,通過教務網絡管理進行成績登錄,并由閱卷人將試卷、完整的成績單、試卷分析表等報送學生所在系。學生成績不得私自更改,如確需改動,應由閱卷人填寫《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成績更正申請表》,經教務處長同意后方可查閱試卷,更改成績。
第三十二條 閱卷結束后,任課教師應按試卷成績分析表的要求對命題質量、學生成績進行認真分析,提出改進考試方法、命題內容和教學工作的具體措施。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對部分身體異常、特型和病殘等特殊群體的學生開設以指導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保健課。
第三十五條 大學生英語四、六級考試、英語應用能力考試、計算機文化基礎考試等課程考核管理,按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