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學院賬戶管理的各類經費報銷業務。
第二章 報銷票據要求
第三條 對外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取得合法票據。合法票據是指:
(一)套印有稅務部門監制章的稅務發票。
(二)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專用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等。
(三)財政、稅務部門監制的其他合法票據。
第四條 原始票據內容必須完備。包括日期、單位名稱、填制人姓名、經濟業務內容(或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等票據要素必須填寫齊全,同時加蓋出票單位的有關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款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第五條 原始票據任何一欄內容均不能任意涂改、挖補等。內容記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還必須加蓋出具單位公章;金額記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單據上更正。
第六條 原始票據上注明“不得作為報銷憑證”字樣的,為無效票據。
第七條 經費報銷要求認真填寫各類報銷封面,做到專事專填,同類一填,不得將幾次差旅費合并一起報銷,也不得將當次出差的無關費用在差旅費中報銷。
第八條 當年取得的原始單據(以原始單據上的日期為準),原則上當年報銷。
第九條 報銷的原始憑證應以層疊的形式粘貼在財務處專門印制的單據報銷單背面。粘貼多張票據時采用魚鱗式票據粘貼格式,橫向進行,從左至右,逐張右移。
第十條 原始票據遺失的報銷規定:
(一)出差票據遺失處理辦法:遺失交通票據的,由本人寫出書面情況說明,說明遺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丟失票面價值,(若是參加會議,須附上會議通知),經兩人以上(含兩人)同行人員證明(沒有同行人員的,由知情人證明),并由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才能代替原始報銷憑據。
(二)其他業務票據遺失處理辦法:報銷人須到原出票單位復印存根或記賬聯,加蓋出票單位有關印章,并附上遺失情況說明及相關人員證明,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后,方可辦理相應的報銷手續。
第十一條 經辦人應對取得的發票進行查詢,鑒別發票的真偽并在發票背面簽注“發票已核”字樣及親筆簽名。未經查驗真偽的發票,財務處不予報銷。凡收到稅務部門查處的假發票,處罰結果由使用假發票的部門領導和發票上簽字的經辦人承擔。
第三章 財務報銷審批及要求
第十二條 財務報銷由分管財務院領導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三條 財務報銷審批流程:經辦人填制報銷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院領導審批→財務處審核→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各系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經費須有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對無經費來源或超計劃、超預算的報銷業務,將不予辦理報銷。
第十五條 院領導、各系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本人的經費報銷審批權限:院級領導干部副職由正職審批,院級正職領導干部由黨政領導互相審批;部門負責人正職由副職審批;各系主任、書記互相審批。
第十六條 各類專項資金的報銷,按照相應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具體參照學院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財務報銷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辦公費報銷。辦公費指購買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志等支出,具體包括辦公用品、文化用品、報刊雜志訂閱費、名片、刻章等。
報銷時,除發票上明確列明事項外,籠統以辦公用品、文具、材料等開具的批量購物發票,還需提供銷售方出具的購買物品明細清單,并加蓋與發票簽章相同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必須有驗收人及領用人簽字證明。
第十八條 印刷費報銷。印刷費指印刷方面的支出。日常打印、復印、出版、印刷等費用須附印刷明細清單,批量印刷須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購買文印耗材等報銷需到院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郵電費報銷。郵電費指實際發生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傳真費、電話費、寬帶費、信息使用費等。電話費報銷需附電話費明細清單。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費報銷。反映單位開支的辦公用房、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宿舍等物業管理費,包括綜合治理、綠化、衛生等方面支出。物業管理費須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差旅費報銷。差旅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等。差旅費報銷需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簡要說明出差事由。出差票據的填列原則上應做到出差地和到達地首尾相接。
具體要求參照《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過程中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
探親費、調動、掛職鍛煉、支援工作、實(見)習等發生的費用由學院組織人事處按照有關規定核報。
第二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費用報銷。出國(境)費指符合中央或省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已納入年度因公出國(境)預算管理的各類出國培訓、交流團隊人員所發生的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支出。報銷出國(境)費,須提供因公出國(境)批文及相關費用結算單據。
因公出國(境)費用的報銷嚴格按照安徽省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維修費的報銷。反映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絡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以及按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
零星修繕工程報銷,須提供維修合同、維修明細清單(注明材料費、人工費等)、工程結算單、工程驗收證明、發票以及審批手續單辦理報銷手續。零星修繕工程達到5萬元必須經審計事務所審定后報銷,達到政府采購標準的,須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租賃費報銷。租賃費指租用辦公用房、宿舍、專用通訊網以及其他設備等方面的支出。報銷租賃費時,須提供租賃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和金額結算。
第二十五條 會議費報銷。會議費指由我院相關部門或項目組負責組織召開的各類會議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住宿費、伙食費、文件資料印制費等。會議費報銷時,須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會議議程、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及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
第二十六條 培訓費報銷。培訓費指由我院相關部門或項目組自行組織或參加外單位組織的各類培訓項目。
由我院組織的培訓,報銷時須提供培訓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培訓人員簽到表及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外出參加培訓的,報銷時須提供培訓通知、培訓費發票。
第二十七條 公務接待費報銷。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
公務接待費核報嚴格按照《安徽省省直機關接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專用材料費報銷。反映單位不滿足固定資產購置標準、購買日常專用材料的支出。具體包括實驗室用品、消耗性體育用品、專用工具和儀器等方面的支出。
專用材料費報銷須提供售出單位的商品明細單(發票內容填開明細的除外),并辦理入庫及領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 勞務費報銷。反映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如臨時人員工資、外聘教師課時費、專家費、評審費等。
發放勞務費需填制費用發放表,注明人員姓名、金額標準及銀行卡號,由領取人本人簽字確認;本人無法簽字的,可由他人代簽,但一人代簽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人,代簽人保證卡號的正確性。同時,審批人不得兼作制表人或報銷人。各類勞務費發放通過銀行打卡形式支付至個人賬戶。
第三十條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的報銷。反映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
公務車維修費報銷時需附發票、維修清單等;批量購買汽油費,報銷時需附使用清單。
第三十一條 委托業務費的報銷。委托業務費指因委托外單位辦理業務而支付的相關費用。
委托業務費報銷時,應提供委托合同。
第三十二條 宣傳廣告費的報銷。宣傳廣告費指購買宣傳用品以及在報刊、雜志、網絡、電視、宣傳欄等媒介上發布的各類宣傳及廣告信息所發生的費用等。
報銷宣傳廣告費時,須提供宣傳廣告合同及樣本,并簡要說明宣傳廣告具體事由。
第三十三條 學生費用的報銷。學生費用指按規定用于學生活動的各項支出及學生獎助學金發放等。
學生開展各類活動購買的活動用品,報銷參照辦公用品的相關規定;學生發放的各類補助費,一律通過銀行打卡形式支付。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報銷。固定資產包括非圖書類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以資產管理文件為準)和圖書類固定資產。
非圖書類固定資產報銷需根據發票原件、合同、招標文件等,在歸口管理部門辦理固定資產驗收及入庫手續后,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圖書類固定資產報銷時,須提供圖書發票及圖書清單,清單應加蓋出票單位公章,發票與清單的金額和單位應保持一致。圖書資料須辦理圖書資料入庫手續。
第五章 其它事項
第三十五條 各類大型專項經費支出,須由承辦部門提出詳細的經費預算計劃,經院務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安徽省財政廳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嚴格控制現金結算,各項公務開支需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報銷程序應符合公務卡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七條 公務卡持卡人在消費時,應仔細核對消費交易憑條(POS單)顯示的商戶名稱和發票是否一致,如有不同,應當即要求予以更正。報銷時按照公務卡結算的要求提供刷卡清單及小票,通過網絡支付的須提供網上交易對賬單。
第三十八條 凡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的項目采購,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經辦人對經濟事項、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批人對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發放的加班費、課時費及專家費等收入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銷基本時間為每周正常工作日。為了保證稽核、對賬、預決算等工作的如期完成,每周五下午、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不辦理報銷,每年12月25日前必須完成所有借款報銷和還款手續,以保證財務決算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