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票據管理,維護學院經濟秩序,使票據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安徽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票據,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安徽省捐贈專用收據等。
第三條 學院財務處負責票據的領購、保管、發放、使用、檢查、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院內各部門不得自行印制、購買票據。
第二章 票據管理
第四條 票據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票據:適用于省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大學英語四級、六級報名考試費、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費(筆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報名考試費、職業技能鑒定收費、自主招生報名考試費等非稅收入項目。
(二)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于收費單位之間、收費單位和個人之間暫時收取,在業務活動結束后需退還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定金、保證金等。
(三)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適用于開具應上交給省級財政專戶的事業性收費。
(四)安徽省捐贈專用收據:適用于學院按照自愿和無償原則,接受社會捐贈時,向捐贈人出具的專用票據。開票時應同時附捐贈雙方所簽定的捐贈協議,并到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適用于學院相關部門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有償服務時開具的發票。
(六)學院內部收據是學院財務部門印制的,僅用于學院內部結算,不對外使用,票據需加蓋學院財務專用章方為有效。
(七)院屬各企業上交給學院的利潤、投資收益等,不開具稅票,憑銀行結算單和收款證明入賬。
第五條 票據領用
(一)院屬各部門如需使用票據,首次領用,須向財務處提交書面申請,提供與開票內容相關的協議(合同)、證明等資料,填寫《票據領購申請表》一式兩份,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報財務處審核后,方可領用。
(二)院屬各部門領用的票據必須由專人管理。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票據,并在規定的用途范圍內使用。人員變更時,需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三)院屬各部門領取票據采取“限量購領”和“交舊領新”方式(繳銷原領用票據后才能領新票據)。特殊情況暫不能繳銷原領用票據的,寫出書面說明,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再領新的票據。
第六條 票據使用、保管和繳銷
(一)學院財務處建立票據領購、發放及繳銷登記簿,全面反映票據的收發繳銷詳細記錄。
(二)學院財務處設票據專管員,負責對票據的領購、發放、登記、回收、銷號注冊和保管工作。對票據購入要負責登記、編號、存庫。并定期對票據進行檢查,核對收、發、結存數是否相符,收發手續是否完備。對長期不注銷的已領用票據要查明情況,及時催繳。
(三)票據領用人應認真核對票據的數量、編號,并當面檢查票據是否存在重號、漏號、缺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在票據領用簿上簽字。
(四)開具票據應當序時、連續地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收費項目、標準聯頁如實一次復寫、打印,填寫時必須內容完整、字跡清晰,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開票人要簽章,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五)票據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涂改,涂改的票據無效。對填開錯誤的票據,須完整存留,并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且與存根聯一并保存。
(六)票據領用人應妥善保管所領用的票據,票據使用完畢或收取金額較大時,應及時到財務處按票據金額辦理交款及票據核銷手續,再次領用需以舊換新。
(七)票據管理員和票據領用人應妥善保管所領用的票據,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由他人代開,票據用完或雖未用完但近期內不繼續使用的,應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更換或繳銷手續,財務票據專管員應對繳銷的票據認真查驗。
(八)空白票據和近期使用過的票據存根要妥善保管,隨時接受外部、內部檢查。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五年,銷毀時,須經學院財務處審核,報原核發票據的部門批準后,統一組織進行。
(九)遺失收費票據的部門,應及時向財務部門報告并查明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章 票據檢查
第七條 學院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票據檢查。學院紀檢部門、財務部門對全院收費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糾正。
第八條 票據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票據的印制、領購和保管票據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票據有關的憑證、資料。
(三)票據開具是否符合核定項目范圍、是否合理、收取資金是否全額入賬、存根與作廢聯是否完整。
(四)向有關人員詢問與票據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第九條 財務部門對各部門領取的票據定期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寫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罰則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違反學院票據管理規定,應予處罰:
(一)未從財務部門領取規定票據,使用自制或外購收據對外收費的。
(二)收費收入不接受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拖欠、隱瞞、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的。
(三)違反票據管理規定,導致單位或個人未交、少交款項的。
(四)票據(存根)遺失或擅自銷毀,擅自轉借、轉讓、代開和買賣,管理混亂的。
(五)收費票據和結算憑證混用,不按學院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標準隨意開票的。
(六)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刁難、阻撓檢查,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接受有關票據問題的詢問等。
第十一條 票據管理工作是學院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重要內容,院屬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國家和學院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對票據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學院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經濟處罰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遇國家政策和相關規定變化,以國家政策和相關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