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結果運用,加強整改落實,提高審計執行力,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上級主管機關或學院根據需要委托的審計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審計后,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管理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結論性和建議性審計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運用,是指學院各有關部門(單位)實施的公開審計結果、審計整改落實以及責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審計結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審計結果的院內公告制度。
第五條 審計結果運用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以審促改、以審促建;
(三)適當公開、成果共享;
(四)權責對稱、協調聯動。
第二章 運用方式
第六條 學院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
第七條 學院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全面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學院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在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表彰獎勵、部門(單位)及個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應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對審計整改推諉拖延、屢查屢犯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堅決按照考核不合格處理。
第九條 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應對有關部門(單位)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管理職責,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不認真整改落實審計結果,拒絕、阻礙、不配合審計工作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紀委(監察室)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應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談話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基建維修項目應嚴格按照工程項目的審計決定,與施工單位辦理結算。
第三章 結果公開
第十二條 學院財務處在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結論性文書后,應及時將有關審計結果報送學院黨政領導,抄送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
第十三條 學院財務處應根據《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按照規定程序,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將可以公開的審計結果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公開審計結果,必須經財務處處長審核;涉及重大事項或者公開范圍較大的,報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公開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第四章 整改落實
第十四條 學院主要領導為學院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學院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為本部門(單位)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學院財務處為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牽頭負責部門,學院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執行。
第十六條 學院財務處(或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結論性文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制定審計整改問題清單、整改責任清單、整改時限要求,經分管領導審核提交院務會議研究同意后,以書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下達各有關部門(單位)。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在收到書面整改通知后,應積極落實整改任務。在整改要求時限內,將整改結果以書面形式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送學院財務處。
第十八條 學院財務處負責收集匯總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在審計結論性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存在問題的整改、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落實等情況經分管領導審核提交院務會議研究同意后,書面上報委托審計的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學院財務處負責整理完善審計檔案資料,及時將審計檔案移交學院綜合檔案室。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學院各部門(單位)領導若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管理職責,部門(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不認真整改落實審計結果,拒絕、阻礙、不配合審計工作等行為,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以及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拒絕、拖延整改落實工作,或未按規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實的部門(單位),學院財務處、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處要查明原因,向分管院領導和院務會議匯報,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實施流程